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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75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56號抗 告 人 賴維寬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有關請求發還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0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756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於103 年12月9 日所提出再審之訴狀對上開未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部分,應係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愈杰法 官 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裁判案由:請求發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