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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82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20號原 告 林靜緩被 告 新北市私立莊敬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代 表 人 黎俊雄(校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技術人員證照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6日勞訴字第102000043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6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若逾期提起,顯不合法,其情形不可補正,應依同法第107 條第

1 項第6 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1 年2 月26日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委託被告(原臺北縣私立莊敬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辦理之10 1年度第6 梯次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保母人員職類單一級測試,經被告通知其術科成績「不及格」,評定不予發證。原告申請成績複查,經被告協助核對准考證號碼、查對全部評審表之成績,確認原告測試結果為「清潔區」及格、「調製區」不及格、「遊戲學習區」及格、「安全醫護區」及格,惟依評分規定,每區皆及格,術科測試成績始為及格,被告乃以101 年12月21日莊職字第1010000919號函復原告術科成績評定為「不及格」。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委會102 年4 月26日勞訴字第1020000433號訴願決定駁回。上開訴願決定書於102 年5 月8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2 年5 月9 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 日,算至102 年7月10日(星期三)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2 年10月22日始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有士林地院收狀章可按,經該院102 年10月31日102 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訴訟裁定以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由移送本院審理。惟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法 官 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日期:201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