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6號原 告 郭獅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林倖如 律師潘英芳 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
金會代 表 人 林政則(董事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 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3 年9 月25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