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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99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6號原 告 郭獅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林倖如 律師潘英芳 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

金會代 表 人 林政則(董事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 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3 年9 月25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裁判日期:201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