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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99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6號上 訴 人 郭 獅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間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9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裁判日期: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