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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04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8號原 告 陳亮宇(即附表所示當事人之被選定人)

陳亮融(同上)住臺北市○○○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呂文正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李鴻源(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秦錚錚

許嘉文

參 加 人 國立臺灣大學代 表 人 楊泮池(校長)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國立臺灣大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國立臺灣大學(下稱臺大)為取得農業試驗場園藝教學實習試驗用地,需用坐落臺北市○○區○○段○○段○○○○號等8 筆土地,由教育部報經行政院73年5 月11日73台內地字第227951號函核准徵收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嗣原告於100 年12月28日以臺大未依徵收計畫使用,欲改建生醫工程館,違反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第52條規定,與原徵收用途不符,依101 年1 月4 日修正前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 項第5 款(修正後為第2 項第3 款)規定,請求撤銷徵收其共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6 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臺北市政府於101 年2 月3 日會同原告、臺大、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後,以101 年3 月22日府地用字第10130716600 號函復,以系爭土地業經臺大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不符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 項第3 款應廢止徵收之規定。原告不服上開處理結果,於101 年4 月24日向被告請求廢止徵收,被告於同年10月2 日以台內地字第1010324364號函(下稱原處分)復原告,以本件工程業經臺大於75年間依徵收計畫完成興建研究教學實驗農場,使用逾20餘年,顯已依原核准徵收計畫完成使用,無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之適用,不發生廢止徵收之問題,同意臺北市政府所擬意見,不予廢止徵收。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有由臺大輔助被告之必要,自得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命臺大輔助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程 怡 怡法 官 高 愈 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何 閣 梅附表 當事人原告1 陳亮宇 住臺北市○○○路○巷○號(即被選定人)原告2 陳亮融 住臺北市○○○路○巷○號(即被選定人)原告3 陳能島 住臺北市○○路○段○○○○巷○○○○號原告4 陳庭修 住同上原告5 陳漢鄉 住同上原告6 許秀雀 住臺北市○○街○○○○號00樓之0原告7 陳亮傑 住臺北市○○街○○○○號00樓之0原告8 陳亮為 住新北市○○區○○路00段0000巷00號00樓原告9 林陳阿呅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00樓原告10吳陳月雀 住臺北市○○路○○段○○○○號00樓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裁判日期:201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