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0號原 告 駱靜芬
許駱靜雅駱焴俊駱靜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代 表 人 林奕華(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曉青
張至寧黃冠富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3 年1 月23日上午11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蘇嫊娟法 官 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