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53號原 告 李盛鋒被 告 桃園縣政府代 表 人 吳志揚(縣長)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2 年6月24日台內訴字第102022762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為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通知列為「98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合格戶,自99年8 月12日起停止利息補貼,且將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5,000 元(本院卷第10、12頁)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次查,本件係於102 年8 月1 日繫屬於本院,依前揭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所在地為桃園市,故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黃桂興法 官 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