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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19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95號原 告 陳順協被 告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邱文達(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 律師

徐漢堂 律師劉湘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請求: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被告對於原告民國101 年10月29日(11月12日更改)申請,應作成符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辦法」第7 條之1 、(二)『無法排除因預防接種致死』給付要件。因生命、親情無價,請求象徵性給付至少新台幣一百零二元之行政處分;3、並請被告改善⑴「接種通知」應詳述安全性及副作用、接種禁忌。⑵接獲「疑因接種疫苗受害」通報,政府單位應先即時予醫療照護,再事後審議。⑶公開接種疫苗受害之症狀,宣導民眾提高警覺及副作用症狀之處理。而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茲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於本院102 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中將上開訴之聲明第3項撤回,致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102 元,而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裁定移送於其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街○○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末查原告於102 年10月16日、同年10月23日以書狀追加被繼承人陳昆專之其他繼承人陳順元、陳順達為本案原告,因本件為簡易案件理由如上,因此追加原告部分併由受移送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卓裁,應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裁判日期:2013-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