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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257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257號103年4月2日辯論終結原 告 台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煌善(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被 告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江山鑫(局長)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5日工程訴字第10200224570 號(案號:訴0000000 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事實概要:被告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基隆市環境保護局員工防水透氣雨衣乙批」採購案( 下稱系爭採購案),由原告得標後,雙方於101 年2 月6 日訂立採購契約。嗣被告以原告交付之雨衣,經被告辦理初驗抽取其中6 套送請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下稱紡研所)檢測結果,有經紗根數、撕裂強度、抗剝離100 小時濕曲撓、抗水穿透100 小時濕曲撓、油污處理後防蚊液及重量等6 項不符合契約合格標準,乃於101 年9 月26日發函通知原告限期改正,因原告未於期限內改正,被告於101 年11月7 日發函解除系爭採購契約,並依政府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於101 年11月9日以基環清壹字第0000000000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原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01 年11月20日以基環清壹字第1010023995號函(下稱異議處理結果)駁回其異議。原告不服,提起申訴,經申訴審議判斷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一)本件送檢布料屬輕薄品,其材質應屬精緻衣物,觀諸招標規範所載Kenmore 洗衣機之洗衣步驟,洗滌前將精緻衣物放入洗衣網內洗滌,符合「AATCC-135 」之檢測方法。又倘依招標規範備註1 所載:「連續水中濕曲撓累計至100 小時」之洗滌過程,送檢布料若未放置洗衣網內洗滌,該洗衣軸於洗滌過程,必然會與布料直接摩擦,且摩擦次數恐難以計算,絕對會破壞布料結構,進而影響檢測結果。(二)依系爭採購契約第12條及本件招標規範第1 點、第6 點可知,測試樣品須為原始布料,惟被告送至紡研所之樣品為「成衣」,況紡研所裁取之送檢布料,其中含有防水貼條,而該防水貼條又經過貼合燙壓加工處理,顯然與招標規範所定送檢布料應為原始布料有違,故原告質疑檢驗結果未能符合招標規範所定,恐與送檢布料所取樣之部位存有防水貼條有關;被告雖提出紡綜所103 年1 月27日紡所(103) 檢字01007 號函(下稱紡研所103 年函)主張取樣部份確實不含防水貼條,惟該函文僅針對「100 小時濕曲撓」測試取樣部位說明而已,恐難逕以推論「撕裂強度」及「重量」之取樣部分亦不含防水貼條。(三)另關於「經紗根數」部分,紡研所之試驗報告已載明: 「來樣含有上膠物,密度一項試驗結果僅供參考。」被告未加詳察,竟以此僅供參考之試驗結果,即認原告就「經紗根數( 即密度) 」項目未通過檢測,顯已悖離事實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申訴審議判斷及原處分(含異議處理結果)均撤銷。

三、被告則以:(一)原告提出之檢測報告因送測樣本與契約約定之檢測樣本不符,被告遂依系爭採購契約約定,隨機抽取雨衣6 套送請紡研所檢測。檢測結果關於抗剝離100 小時濕曲撓部分,係紡研所經詢問廠商後選擇採取一般洗滌方式,原告自行送檢亦採此洗滌方式,且Kenmore 洗衣機洗衣步驟中,亦未提及加裝洗衣網之規定,原告主張本件測試時得加裝洗衣網,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二)關於抗水穿透100小時濕曲撓部分,原告提出之檢測報告並非BS 3424 Part

26 Method 29C 測試方法所規範,與系爭採購契約規範不符,且原告主張上開測試方法得以外層加內裡布固定,應由其負舉證責任;關於撕裂強度部分,紡研所依系爭採購契約規範進行測試,與廠商提出之布料測試報告之試驗,無不同之處;關於重量部分,係由紡綜所建議測試方式,並由廠商支付測試款,亦即原告同意該試驗方法,測試結果出爐後,原告始否認該測試方法,即屬無據。(三)另關於原告主張「經紗根數」部分,紡研所之試驗報告載明此部分密度試驗結果僅供參考,不應作為不合格項目,被告不爭執,然縱除去本項判定不合格部分,亦未影響原告之歸責事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故本件厥應審究者,係被告解除契約是否合法及原告有無可歸責事由?

(二)次按「驗收……(二)驗收程序……5.其他……:(1)廠商於交貨時需檢附布料具公信力之合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自驗收日前一年內有效之檢驗證明,證明文件內容之項目及檢驗結果需合乎本案招標規範〔一、「布料規格」1.5 功能效益標準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2) 如廠商無法提出上列與前述要求相符之文件,或本局對產品產生疑義,得由本局隨機抽取雨衣6 套,指定送至……或其他公證單位

(如「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研究所」……)依本案招標規範〔

一、「布料規格」所有項目〕之測試方法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始視同驗收合格,若經檢測結果仍有其中一項不合格,即視同全部不合格,本局得解除合約。……(七)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30日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以下簡稱改正) 。……(八)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2 次……仍未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2.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及「一、布料規格:l.顏色:外套:紅色、黑色;褲子:黑色;便帽: 黑色。1.2 重量:115g/㎡ ±10% 1.3面布材質及經緯紗根數:100% polyester,120 ×97/in ±

10 %平織布。1.4 貼合膜:面布內側需以防水透濕薄膜貼合,貼合後布料物性需達下節〔功能效益標準〕之要求。1.5功能效益標準:1.抗拉強度:經向大於500 、緯向大於360;測試方法ISO13934 -1 。2.撕裂強度(Nt):經向大於25、緯向大於25;測試方法ISO 4674 A1 。3.抗剝離:⑴100 小時濕曲撓─無裂開、破洞、鼓泡、剝離皺折及粘黏現象、測試方法AATCC135[ 備註1]。⑵兩週老化及50,000次曲撓─無裂開、破洞、鼓泡、剝離皺折及粘黏現象;測試方法─老化:BSEN 12280-3、曲撓:ISO 7854:1995 Method C。4.抗水穿透:大於( 含)1bar 持續3 分鐘;測試方法BS 3424 Part

26 Method C (水壓朝面布處) 。⑴100 小時濕曲撓─無滲漏;測試方法AATCC135。⑵兩週老化及50,000次曲撓─無滲漏;測試方法─老化:BSEN 12280-3、曲撓:ISO 7854:1997 Method C。⑶油污處理後:無鉛汽油─無滲漏、防蚊液(DEET)─無滲漏。……備註:1.受測樣器按AATCC-135 規定之洗衣機(Kenmore) 、水位及負荷物,不得添加任何洗衣粉/ 精,連續水中曲撓累計至100 小時,中途因檢測實驗室下班,得關機停止水中曲撓,受測樣品不得離機,水位及負荷物仍維持原狀,檢測實驗室上班時再繼續水中曲撓,……如此連續,直到累計水中曲撓時間達100 小時為止後吊乾。

……4.所有測試樣布必須為原始剪裁狀態,不得添加任何加強固處理。……」分別為系爭採購契約第12條及招標規範第

1 條所規定。

(三)經查,原告依政府採購法標得被告辦理採購防水透氣雨衣之系爭採購案。經被告於101 年7 月9 日辦理初驗時,因原告提出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國公證公司)出具之檢測報告中,其送測樣本為PTFE防水透濕平織布及平織內裡布(即面布加裡布),與契約約定之檢測樣本為面布不符,且送試布料顏色僅有黑色、無紅色,無法提出品質保證書,原告亦無法提出其他符合契約約定之檢測文件,被告因對原告之產品產生疑義,乃依系爭採購契約第12條規定,由被告隨機抽取雨衣6 套送請該契約指定之公證單位紡研所檢測,經紡研所將所送樣本剪裁面布,並依系爭招標規範規定之測試方法及檢測程序檢測結果,其布料重量為136g/m2 (招標規範規定115 g/㎡ +-10%) ;撕裂強度之經紗及緯紗分別為23.3及19.4(招標規範規定應大於25) ;抗剝離100 小時濕曲撓測試後,紅色外套之貼合膜有破洞;及抗水穿透100小時濕曲撓、油污處理後之防蚊液檢測結果,紅色外套均有滲漏之情形;另經緯紗根數(密度)檢測為140.2/103.6 (招標規範為120 ×97 /in±10% 平織布) 部分,因來樣含有上膠物,密度一項測試結果僅供參考等情,有系爭採購契約、招標規範、初驗紀錄及紡研所出具之試驗報告( 報告編號TGAIG432-A)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80 頁) ,則原告製作完成之防水透氣雨衣,經被告送請兩造合意指定之紡研所檢測結果,既有上述重量、撕裂強度、抗剝離100 小時濕曲撓、抗水穿透100 小時濕曲撓、油污處理後之防蚊液等5 項目不合格之情形,依系爭採購契約第12條第2 款第5 目(2)之規定,應視同驗收全部不合格。至被告以原告履約結果經驗收有瑕疵,依系爭採購契約第12條第7 款規定,以101 年

9 月26日基環清壹字第1010019573號函通知原告於文到30日內改正(見本院卷第81頁) ,該催告函雖誤將紡研所試驗報告載明僅供參考之「經紗根數」檢測結果亦與上述5 項不合格項目併列命原告改正,此部分固有未洽,惟原告承攬製作之防水透氣雨衣,確有上述5 項未達招標規範所定功能效益標準之不合格項目,應視為全部驗收不合格,已詳如上述,原告依約仍負有改正之義務,而原告未於被告發函催告之契約約定30日期限內改正,核有可歸責之事由,則被告依系爭採購契約第12條第8 款第2 目規定,以101 年11月7 日基環清壹字第1010022960號函向原告解除系爭採購契約,洵屬合法。

(四)原告雖主張系爭雨衣屬輕薄品,依招標規範所定「AATCC135」「BS 3424 Part 26 Method 29C」測試方法之規範,應採取「洗滌品輕薄」之洗滌條件,並將測試樣品放入洗衣袋內洗滌及應使用網布固定,惟紡研所採取之測試方法與上述規範未符;及紡研所裁取被告送檢之布料,其取樣之布料若含有防水貼條,亦可能影響檢測結果云云。惟查:

1.依本件招標規範第1 條「布料規格」之功能效益標準關於「抗剝離100 小時濕曲撓」、「抗水穿透100 小時濕曲撓」規定之測試方法為「AATCC 135 」;該條備註1 並載明:「受測樣品按AATCC135規定之洗衣機(Kenmore )、水位及負荷物……」復參照原告提出Kenmore 洗衣機洗衣步驟說明書已載明,使用該洗衣機洗滌前應將衣物放在洗衣網者,係指「女性貼身內衣、絲質衣物、羊毛製品」之精緻衣物而言(見本院頁卷第101 頁),經核本件送驗之測試樣品為裁剪自系爭採購標的防水透氣雨衣外套之面布,並非上述精緻衣物,亦非輕薄衣物,故紡研所未將該測試樣品放在洗衣網內,及採取「正常/ 厚重棉製品」之一般洗滌條件(見本院卷第94頁)進行洗滌測試,核與「AATCC135」規定之檢測方法無違。況且,原告於初驗前自行送請全國公證公司檢驗時,亦採用水溫80℉、一般轉速之洗滌條件;並該檢驗報告已載明:「備註:……2.依據客人要求測試樣品為膜面車縫內裡布,放置洗衣袋內洗滌。3.洗滌條件依據客戶要求。」等語(見本院卷第84頁); 及原告另舉全國公證公司受理其他機關採購案所為之檢驗報告,亦均是採用水溫80℉、一般轉速之洗滌條件,且於濕曲撓測試項目之備註均載明:「1.洗滌條件依據客戶(即申請廠商)要求,測試樣品取樣衣後片連同襯裡布取20x20c

m 四方放置洗衣袋進行測試。」「1.……檢測布樣須覆蓋內裡布,週邊車縫固定檢測樣布,置於洗衣網袋中洗滌。

2.洗滌條件依據客戶要求。」等語( 見本院卷第105 、10

9 頁) ,益徵系爭測試樣品非屬「AATCC135」規定之輕薄洗滌品,亦非Kenmore 洗衣機規定應放入洗衣網內洗滌之精緻衣物,原告空言指摘被告之檢測方式違反「AATCC135」規範之檢測方法云云,並無可採。

2.次依上述招標規範第1條「布料規格」之備註4已明定:「所有測試樣布必須為原始剪裁狀態,不得添加任何加強固處理。」(見本院卷第73頁),則紡研所以系爭測試樣品之原始剪裁狀態進行「抗水穿透」之「100 小時濕曲撓」、「兩週老化及50,000次曲撓」及「油污處理後:無鉛汽油、防蚊液(DEET)」等各項測試,而未於檢測過程中使用網布固定,乃符合上述招標規範之規定。至原告所舉招標規範就「抗水穿透」所定「BS 3424 Part 26 Method 29C」測試方法關於「4.2.1 試驗台」4.2.1.1:「一般:該裝置由一個圓柱狀(井狀) ,裝有一同軸環狀夾在圓柱狀(井狀) 緊固試樣。」之規定(見本院卷第186 頁),係在描述在試驗台上以同軸環狀夾緊固試樣時,若擔心試樣破損,可在同軸環狀夾與該環狀夾所接觸之試樣表面間放置軟橡膠密封墊圈,以避免測試樣品破損,與原告主張整個測試樣布加網布用以測試之情形,實屬二事;另原告所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救災執勤高防水透氣勤務服採購案規格說明於備註4 係規定:「……所有測試樣布邊緣必須為原始剪裁狀態,『得』添加加強固定之網布以作水壓檢測處理。」(見本院卷113 頁),亦與本件採購案招標規範備註

4 明定:「所有測試樣布必須為原始剪裁狀態,不得添加任何加強固處理。」迥然不同,原告執以主張依系爭「BS3424 Part 26 Method 29C 」測試方法,於檢測過程中應使用網布固定測試樣品云云,即無可取。又原告所舉全國公證公司受理其他機關採購案製作之檢驗報告,其備註均載明:「3.依客戶(即申請廠商)要求,測試耐水壓時膜面朝水,並以網布加強固定。」及「1.……檢測布樣須覆蓋內裡布,週邊車縫固定檢測樣布,……。2.洗滌條件依據客戶要求。」等語(見本院卷第106 、109 頁),已詳如上述,原告援引上開檢驗報告,主張被告未使用網布固定測試樣布,違反「BS 3424 Part 26 Method 29C」測試方法之規範云云,亦無足取。

3.原告於訴訟中另主張系爭防水透氣雨衣之製作規格,其上置有「防水貼條」,依紡研所出具之試驗報告記載「依委託者(即被告)要求濕曲撓處理15英吋×15英吋進行水洗處理。」(見本院卷第79頁),經換算其裁取之測試樣布面積為「38公分×38公分」,無可避免會取樣到防水貼條,即可能影響檢結果云云,業經被告函詢紡研所以103 年

1 月27日紡所(103)檢字01007 號函查覆略以:「……本所報告TAG1G432-A濕曲撓項目取樣部位如下說明: 紅色外套與黑色褲子各取5 片15inX 15in,不含車縫與防水貼條樣品進行100 小時濕曲撓測試。」在案(見本院卷第18

2 )。又被告係依系爭採購契約約定,隨機抽取6 套雨衣送請紡研所依本件招標規範所要求之標準檢測,紡研所依送樣剪裁適當之「面布」檢測,並無不符檢測規範之規定,業經本院論述如前,原告未提出其他任何可資採信之證據,空言指摘依紡研所上開函僅係針對「100 小時濕曲撓」測試取樣部位說明而已,不足以證明「撕裂度」及「重量」測試之取樣部位亦不含防水貼條云云,即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均無足採。被告以系爭採購契約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解除契約,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通知將原告公司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駁回原告異議之處理結果,並無違誤,申訴審議判斷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聲請向全國公證公司函詢系爭送檢布料是否屬於輕薄品;依「AATCC135」「BS 3424 Part 26Method 29C」測試方法,送檢布料是否應放入洗衣袋內洗滌及使用網布固定;及該送檢布料若含有防水貼條,是否會影響檢測結果,暨命紡研所提出系爭編號TGAIG432-A試驗報告所裁取送檢之布料樣本,因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此必要,另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均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陳姿岑法 官 侯志融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

四、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裁判日期:201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