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15號原 告 張政雄
黃張錦葉江陳美麗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邊泰明(局長)訴訟代理人 龔紹徽
張國祥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代 表 人 陳永輝(處長)訴訟代理人 吳志民
沈致中李朝陽上列原告因建築法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下同)102 年8 月2 日臺北市政府府訴二字第10209113300 號訴願決定、102 年8 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訴二字第10209113800 號訴願決定、102 年8 月
2 日臺北市政府府訴二字第102091137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因原告起訴時係請求撤銷被告所為命拆除違章建築之行政處分,惟據被告稱系爭違章建築或已強制執行拆除,或已由原告自行拆除。因原告未曾到庭,爰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陳報違章建築拆除情形(包括係強制拆除或自行拆除,全部拆除或一部拆除?),如行政處分已全部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或已全部消滅,並陳報本件是否變更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