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89號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大觀書社代 表 人 林瀚東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
羅筱茜 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 表 人 莊翠雲(署長)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複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地籍清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103 年2 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