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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8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89號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大觀書社代 表 人 林瀚東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

羅筱茜 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 表 人 莊翠雲(署長)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複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地籍清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103 年2 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裁判案由:地籍清理條例
裁判日期:201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