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7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1號抗 告 人 劉泓志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有關醫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5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71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法 官 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裁判案由:有關醫政事務
裁判日期:201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