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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0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號原 告 閻崇楠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參 加 人 杜星亮

李杜彩芳杜秋菊杜彩菊閻國珍閻仙娥閻香桃閻嬌娥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嚴明(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黃朗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撫卹等事件,業經本院於102 年12月5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撫卹等
裁判日期:201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