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號原 告 閻崇楠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參 加 人 杜星亮
李杜彩芳杜秋菊杜彩菊閻國珍閻仙娥閻香桃閻嬌娥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嚴明(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黃朗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撫卹等事件,業經本院於102 年12月5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