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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0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號原 告 閻崇楠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參 加 人 李杜彩芳

杜秋菊杜彩菊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嚴明(部長)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黃朗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撫卹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李杜彩芳、杜秋菊及杜彩菊為參加人杜星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參加人杜星亮於民國103 年4 月12日死亡,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查李杜彩芳、杜秋菊及杜彩菊為參加人杜星亮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證。該繼承人應為參加人杜星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撫卹等
裁判日期:201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