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號原 告 閻崇楠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高華柱(部長)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黃朗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撫卹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
102 年8 月15日下午3 時為言詞辯論期日,於本院2 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原告97年7 月31日向後備司令部申請閻獻君家屬生活維持費之申請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洪遠亮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