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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0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號原 告 閻崇楠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高華柱(部長)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黃朗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撫卹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

102 年8 月15日下午3 時為言詞辯論期日,於本院2 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原告97年7 月31日向後備司令部申請閻獻君家屬生活維持費之申請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洪遠亮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撫卹等
裁判日期:2013-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