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號原 告 閻崇楠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被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嚴明(部長)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黃朗倩律師
參 加 人 杜星亮
李杜彩芳杜秋菊杜彩菊閻國珍閻香桃閻仙娥閻嬌娥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撫卹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杜星亮、李杜彩芳、杜秋菊、杜彩菊、閻國珍、閻香桃、閻仙娥、閻嬌娥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以其姐閻獻君經前國防部保密局(嗣改組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派赴特區作戰死亡,請求繼承其母閻張玉鳳(民國96年1 月10日死亡)於95年申請之家屬生活維持費及其利息。經國防部後備司令部(102 年1 月1 日因應組織調整,改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下稱後備指揮部)以97年8 月4 日國後留照字第0970004315號函復原告,所請無從辦理。原告不服,訴經被告101 年5 月11日101 年決字第029 號訴願決定,將後備指揮部97年8 月4 日上開函部分撤銷,命由後備指揮部於收受該決定書之次日起1 個月內,呈報權責機關即被告辦理。嗣經被告於101 年6 月28日以國政眷服字第1010008854號函復原告,仍否准原告之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茲查杜星亮、李杜彩芳、杜秋菊、杜彩菊、閻國珍、閻香桃、閻仙娥、閻嬌娥與原告同係閻張玉鳳之繼承人,對本件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應命其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程 怡 怡法 官 高 愈 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何 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