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9號原 告 陳昌曄
送達代收人 陳許詳月被 告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代 表 人 王世塗(指揮官)上列當事人間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申請戰士授田憑證補償金遭被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民國102 年1 月1 日改制前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否准,其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3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洪遠亮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