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8號原 告 劉家梅被 告 交通部代 表 人 葉匡時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石世豪上列當事人間電信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電信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2 年度裁字第141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並於102 年10月3 日送達原告,有各該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審判長乃於102 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繳費,該裁定已於102 年
11 月5日送達原告,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徐瑞晃法 官 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