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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57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9號原 告 謝欽爐

高前烈林 旺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耕地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4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102 年4 月23日及102 年4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洪遠亮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耕地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