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1號原 告 李盛源
李盛裕李魏勤李盛銘吳瑞鈜吳瑞文吳瑞堂吳蔡淑吳秀真吳秀煖劉華鑑劉金淲劉金碧陳劉虹宛劉榮蘭楊金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彭首席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李鴻源(部長)訴訟代理人 秦錚錚
鄭思宜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 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91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吳瑞鉉」,應更正為「原告吳瑞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法 官 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