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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53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37號原 告 陳美齡即臺北諾貝爾眼科診所

張朝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代 表 人 黃三桂(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7,029 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

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法 官 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裁判日期:201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