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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65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58號原 告 李德麟

李青麟李巧雲李美月李美玲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代 表 人 張清雲(署長)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宜蘭分署民國102 年2 月26日宜執信

101 年費執專字第00038507號執行事件而涉訟,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7 樓,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