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7號原 告 郭糧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下同)102 年1 月29日北府城企字第1021175703號函駁回其申請102 年度租金補貼之申請(下稱原處分)及內政部台內訴字第10201407 63 號(案號:0000000000)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請求被告依法給付租金補貼。查系爭租金補貼金額,經原告計算為每月新台幣(下同)3,000 元×12個月,共計36,000元(詳本院卷第12頁),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又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段○○○號,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法 官 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