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49號原 告 張簡碧霞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律師
許博森律師被 告 桃園縣政府代 表 人 吳志揚(縣長)訴訟代理人 陳錦慧
參 加 人 陳劉玉秋上列當事人間地籍清理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8日本院
102 年度訴字第749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參加人劉陳玉秋」,應更正為「參加人陳劉玉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法 官 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