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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4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49號原 告 張簡碧霞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律師

許博森律師被 告 桃園縣政府代 表 人 吳志揚(縣長)訴訟代理人 陳錦慧

參 加 人 陳劉玉秋上列當事人間地籍清理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8日本院

102 年度訴字第749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參加人劉陳玉秋」,應更正為「參加人陳劉玉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法 官 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地籍清理條例
裁判日期:201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