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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6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6號原 告 李惠愉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 表 人 馬幼竹上列原告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

101 年12月26日台財訴字第101139232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如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聲明撤銷被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訴願決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066, 140元,為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應繳納裁判費4,000 元,原告僅繳納2,000 元,應補繳2,000 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徐瑞晃法 官 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裁判日期:201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