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96號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郭文德(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余天琦 律師陳珈谷 律師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 表 人 潘世偉(主任委員)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劉有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坤緯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蔡坤緯以其與原告原有僱傭關係,其於中華民國(下同)
100 年7 月離職,於101 年4 月參加支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之活動,檢舉原告未代為投保勞、健保。原告遂於101 年6 月15日對之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之訴」,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1 款、第4 款、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而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經被告102 年3 月8 日101 年勞裁字第55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下稱原處分)裁決確認原告對蔡坤緯單獨提起民事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主文第1 項),原告應於收受原處分之日起10日內,於公司內部網站之首頁訊息公告區以標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101 年勞裁字第55號」提供連結或下載之方式,將上開決定主文第1 項以標楷體16號字型公告10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主文第2 項)。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主文第1 項,並確認主文第2 項為違法。
三、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蔡坤緯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命蔡坤緯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法 官 洪 慕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