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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6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61號原 告 添鍵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瑜(董事)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 表 人 馬幼竹(關務長)訴訟代理人 張培瑤

臧建國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

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101 年11月29日基普復一進字第1011030811號復查決定,核定其應徵進口稅費計新臺幣(下同)614,59

7 元,惟系爭貨物依原告原申報,應徵進口稅費計457,809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6,788 元(614,597 元減457,809 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項第1 、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基隆市,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裁判日期:201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