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72號原 告 胡維民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被 告 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黃學榮訴訟代理人 李怡璇
宋怡慧
參 加 人 彭鳳銀
藍進來鄒春蓮吳建國許栢榮湯芬齡許又文許石維許國保蕭素女陳慶芳鄭奇謀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2 年11月12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6 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應於開庭前,具狀說明其申請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地上權設定登記,所依據之法規為何,另逕寄影本1 份予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陳 姿 岑法 官 鍾 啟 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