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8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89號原 告 謝鐵雄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否准核給民國101 年度住宅租金補貼之行政處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8,000元(參照原告於102 年6 月21日所提補正書狀第1 頁)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次查,本件係於102 年6 月10日繫屬於本院,依前揭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故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裁判案由:住宅補貼
裁判日期:201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