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1號原 告 邱慶國
邱慶松被 告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代 表 人 魯明哲(市長)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參 加 人 劉利煉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中壢市公所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利煉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與第三人劉利煉就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段第○○、○○、○○、○及○○、○○地號等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中鎮厝字第129 號、第130 號,下稱系爭租約),原告與第三人劉利煉於92年4 月7 日檢附相關資料向被告會同申辦系爭租約92年至97年之續訂登記,案經被告審查符合規定,以92年4 月14日中市都字第00000000000 及0000000000號函,准予變更登記,並將審核完成續訂之租約轉陳桃園縣政府同意備查,並隨函檢送出、承租人租約附表各1 份。嗣租期屆滿,第三人劉利煉於98年9 月16日及11 月2日向被告單方申辦續訂租約,案經被告審查符合規定,以98年9月16日中市都字第0980053932號函及98年11月2 日中市都字第0980064688號函,准予變更登記,並將審核完成續訂之租約轉陳桃園縣政府同意備查,並隨函檢送出、承租人租約附表各1 份。原告不服,訴稱被告未要求現耕繼承人備妥完整文件及正確之繼承系統表資料,即加蓋公所印信發出公文,有偏袒承租人之嫌。由桃園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334 號、
341 號、99年度訴字第1918號民事判決,即可知承租人明知本身未具備單獨之繼承權,尚有其他兄弟親屬等,卻刻意以遺漏、隱瞞之方式單獨繼承,系爭租約變更登記應予撤銷等語,於102 年1 月24日提起訴願,經桃園縣政府以102 年4月3 日府法訴字第1020024453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請求確認原租佃登記中市都字第09200025991 、0920025993、0980053932、0980064688號函行政處分無效,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併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劉利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黃桂興法 官 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