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0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4號原 告 慕常琦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代 表 人 楊泮池(校長)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退職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定102 年12月19日下午3 時40分(本院2 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提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退職金
裁判日期:201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