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4號原 告 慕常琦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代 表 人 楊泮池(校長)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退職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定102 年12月19日下午3 時40分(本院2 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提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法 官 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