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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2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25號102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原 告 劉泓志

曾仁德

送達代收人 楊岫涓楊岫涓

送達代收人 劉泓志被 告 行政院代 表 人 江宜樺(院長)住同上被 告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邱文達(部長)住同上上二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聘琪被 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代 表 人 葉明功(署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簡伶蓁被 告 考試院代 表 人 關中(院長)訴訟代理人 陳莉瑩

蔡依湄被 告 考選部代 表 人 董保城(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楊天來

陳明岑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原告等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起訴時,原列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為被告,嗣為配合行政院機關組織調整,自民國102 年

7 月23日起,上開機關分別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代表人於本件訴訟進行中由康照洲變更為葉明功,業均由渠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狀原以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為被告之一,惟該委員會於102 年7 月23日因行政院機關組織調整變更為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已非行政機關而屬衛生福利部之內部單位,故應由衛生福利部概括承受其權利義務,茲據衛生福利部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亦予准許。

三、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另請求本院聲請大法官解釋藥事法第103 條有無抵觸憲法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本件原告提起之訴訟為不合法(理由詳如下述),是本件訴訟程序並無停止必要,併予敘明。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第1 項)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第10款)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又「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4條第1項或第3 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9 條亦有明定,是提起維護公益之給付訴訟,自應符合前開法條規定之訴訟要件,始謂合法。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因藥師支援開放在即,中醫師親自調劑也將被廢棄,然被告未依藥事法第103 條辦理中藥商國家考試,為避免中醫師無法親自調劑後發生中藥師不足之狀況,因此要求被告舉辦與公益有關之該項考試,爰依行政訴訟法第6 條、第8 條、第9 條提起公益給付訴訟;此外,藥事法第103 條已授權被告考試院及行政院制定細則辦法,如果渠等認該法律違憲,應提修法或聲請釋憲,而非就此不辦理考試,為此聲明請求:被告應該提供依藥事法第103 條辦理之中藥商考試等語

三、查行政訴訟法第9 條之立法理由載明:「依傳統訴訟利益之理論,須就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關係之事項,始得提起訴訟,但情況較為特殊之公法爭議事件,為維護公益,應許與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無直接關係之人民,得就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惟此種訴訟究屬例外,不宜過度擴張,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始得為之。」,可知人民提起上開公益訴訟,以其指摘行政機關所違反之某法律有特別規定「人民得依據該法律提起公益訴訟」者為限。本件原告指摘被告違反之藥事法,並無一般人民得提起公益訴訟之特別規定,原告自不得主張依藥事法第103 條之規定,提起公益給付訴訟,是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8 條、第9 條提起公益給付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本件原告乃聲明請求「被告應該提供依藥事法第103 條辦理之中藥商考試」,非屬聲明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原告引用行政訴訟法第6 條為據,容屬誤解,附此說明。

參、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法 官 黃 桂 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裁判案由:藥事法
裁判日期:201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