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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3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36號原 告 陳韻凌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郝龍斌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1、原告因不服被告以民國101 年12月5 日府都服字第10139205

500 號函撤銷前核准原告100 年度之住宅租金補貼,並通知原告繳還溢領補貼款計新臺幣(下同)39,600元(自101 年

1 月至101 年11月計11期,每期3,600 元)的決定(以下簡稱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補發101 年12月份的補貼款3,600 元,其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被告的公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住宅補貼
裁判日期:201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