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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97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71號原 告 誠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順賓(董事長)被 告 桃園縣政府代 表 人 吳志揚(縣長)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民國(下同)101 年10月19日府勞動字第1010245476

3 號裁處書(下簡稱原處分,詳本院卷第18頁),係以原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裁處原告新台幣(下同)2 萬元。原告對被告所為罰鍰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開行政處分,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 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法 官 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裁判日期:201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