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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93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1號原 告 祁家威被 告 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洪進達(主任)訴訟代理人 吳信德

參 加 人 邱創毅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創毅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與邱創毅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向被告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經被告以102 年3 月22日北市萬戶登字第1023029380

0 號函否准所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為戶籍法第3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邱創毅既與原告同為本件結婚登記之申請人,對本件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自應命其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裁判案由:戶政
裁判日期:201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