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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救字第 2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29號聲 請 人 林睿駿相 對 人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代 表 人 張瑞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受理案號:103 年度全字第5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0日另案裁准訴訟救助,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認定無資力,而准予扶助,且觀聲請人全戶所得資產明細資料,可知聲請人實無收入,生活多仰賴教會或朋友支持,其所有其他可處分之資產業遭執行或查封無法變現,是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請准予訴訟救助,俾聲請人依法主張權利。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另案考試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3 年2 月10日以102 年度救字第7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列印之裁定1 件在卷可佐(詳見本院卷宗第26、27頁);又聲請人因另案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聲請訴訟救助,甫經該分會於103 年4 月9 日審認聲請人符合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法律文件撰擬之扶助等情,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詳見本院卷宗第16頁)附卷足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詳見本院卷宗第30頁至第34頁),顯示101 年度聲請人名下除有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號建物1 筆(下稱:上開建物)之外,僅有少許股票(財產總額為新台幣93,060元),別無其他財產;而上開建物,現遭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拍賣中,聲請人無從為變賣處分等情,除經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79號裁定載明,並經本院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詢明無訛,有電話紀錄1 紙(詳見本院卷宗第25頁)可佐。從而,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自堪採信,且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張國勳法 官 蔡文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