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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述德(董事長)相 對 人 勞動部代 表 人 潘世偉(部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4 月9 日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欄所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更正為「勞動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裁判日期:201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