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敘部、金門縣政府及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9號裁定聲請抗告(聲請人雖於書狀上記載「再審暨聲請」,惟聲請人於103年10月8日遞狀至本院時,上開案件尚未確定,其意應係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