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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更一字第 12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23號原 告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鯤雄(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

陳素芬 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代 表 人 吳坤銘(處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王泰翔 律師蔡文明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4 年7 月30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許 瑞 助法 官 王 俊 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裁判案由:有關林業事務
裁判日期: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