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23號原 告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鯤雄(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
陳素芬 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代 表 人 吳坤銘(處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王泰翔 律師蔡文明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4 年7 月30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許 瑞 助法 官 王 俊 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