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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更一字第 4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原 告 昌溢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范雅軒(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許峻彬 律師王晨桓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邱顯添

馬惠美 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王翊至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4 年8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

二、兩造於上述期日前,均應提出下列資料並為相關說明:㈠原告提送『新北市(臺北縣)三峽生命園區興建營運BOO投資計畫』案投資計畫書)」全文。

㈡被告於100 年1 月25日作成之「審核通過處分(審核對象即原告提送如㈠所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法 官 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裁判日期: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