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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更一字第 8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84號原 告 林鐘義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 律師複 代理人 賴怡雯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 表 人 黃育民(代理處長)訴訟代理人 葉如芬

鄧政傑許守望上列當事人間因娛樂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裁判案由:娛樂稅
裁判日期:201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