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56號抗 告 人 何次郎上列抗告人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4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