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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45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56號原 告 何次郎上列抗告人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01456 號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 年12月4 日寄存於新店大坪林郵局,並經原告於同年12月5 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網路郵局郵件最新處理結果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法 官 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裁判日期:201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