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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46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62號原 告 秦楊英

秦朝平秦淑芳秦朝益秦朝宗秦朝仁秦豪志秦素娥秦楷晴秦淑真秦淑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

范世琦律師被 告 行政院代 表 人 毛治國(院長)訴訟代理人 許嘉文

張倩維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訴訟代理人 康斐斌

葉香君蔡雅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104 年

1 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裁判日期:20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