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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60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0號原 告 黃文祿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 律師

許智超 律師吳誌銘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柯文哲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原為郝龍斌,已於民國(下同)10

3 年12月24日變更為柯文哲,被告係於104 年1 月9 日收受判決書,有本院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訴訟程序業已於裁判送達予無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後當然停止。茲被告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裁判日期:2015-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