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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83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34號聲 請 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

二一岸巡大隊代 表 人 陳志豪訴訟代理人 陳克勤上列聲請人因原告陳樹旺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有關私運貨物出口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法 官 許 瑞 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裁判案由:私運貨物出口
裁判日期: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