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53號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李天任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 代理人 林亞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楊敏惠
宋福棟俞旺程上列當事人間退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