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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85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53號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李天任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 代理人 林亞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楊敏惠

宋福棟俞旺程上列當事人間退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退休
裁判日期:20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