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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85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54號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李天任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蔡易廷 律師複 代理人 林亞薇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楊敏惠

宋福棟俞旺程

參 加 人 朱洛芬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裁判案由:退休
裁判日期:201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