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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02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0號上 訴 人 李志均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間有關社會行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2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法 官 許 瑞 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裁判案由:社會行政
裁判日期:201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