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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08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8號原 告 江寶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周國賢(董事長)原 告 周國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宋奕穎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 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 表 人 陳錦祥(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因自來水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

4 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4 年5 月25日下午2 時35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法 官 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裁判案由:自來水法
裁判日期:201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