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8號原 告 江寶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周國賢(董事長)原 告 周國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宋奕穎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 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 表 人 陳錦祥(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因自來水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
4 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4 年5 月25日下午2 時35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法 官 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